草案送審稿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違反辦法規定未公開招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招標人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有不具備相應招標代理資格而進行代理,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在承攬代理業務時提供虛假業績、信用狀況、人員資格等行為,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串通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操縱評標結果的、不能客觀公正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一年內禁止其參加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以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惡意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